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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雇工干活受伤 责任该怎么算?

时间: 2015年11月02日 06:54:14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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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请来做卫生、盖房子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工人,在干活时受伤由谁负责?本报近期多次接到此类求助或咨询。工人认为,自己是“工伤”,雇主应全赔;雇主却认为,工人既愿承接这项工作,就应自担责任。本期说事释法精选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卫生工摔伤雇主要赔11万
  长乐人陈依姆的女儿长期住在美国,她在长乐漳港有一座5层高民房,由陈依姆照看。2012年1月,陈依姆雇魏女士到这座房里做卫生,约定工资200元。
  魏女士站在房屋二楼阳台防盗网做卫生时防盗网钢管断裂,她坠到一楼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2.9万多元。在此期间,陈依姆先行支付给她7000元。
  经司法鉴定,魏女士的伤情为八级伤残。魏女士认为,自己是替陈依姆一家做卫生摔伤的,应由雇主赔偿全部损失。去年,她将陈依姆和她的女儿告上法庭。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长期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魏女士应当清楚防盗网的功能,以及不具备高强度承重的脆弱性,并判断自身站在上面的危险,但她没有采取避险措施致事故发生,有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依姆与魏女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陈依姆应对魏女士的损害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她以承担90%的责任为宜,即应赔偿魏女士11万多元。
  另外,陈依姆的女儿虽为事故发生地房屋的业主,但她已将房屋交由母亲居住使用,事发时也没在场,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魏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装广告牌触电由谁担责起纠纷
  2014年3月,福州一家石材公司与陈先生达成协议,以2600元的价格将店内广告牌制作、安装业务承包给他。当月19日,彭先生经王先生介绍,到陈先生处从事电焊和安装工作。
  当月25日上午,彭先生到石材公司安装广告牌时不慎触电从楼梯摔下,当场昏迷不醒。事发后,他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陈先生为他先行垫付医疗费8400元。
  彭先生认为,自己受雇于陈先生,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所受的损害,应由雇主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石材公司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从业资质的个人,存在过错,且在施工过程中正是因为石材公司将具有隐患的电源打开,才导致他被击伤,石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协商不成,去年底,彭先生向法院起诉陈先生和石材公司。
  庭审中,陈先生辩称,他和彭先生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只是工友关系。彭先生在隐瞒工作经验及高估自身工作能力的情况下私自爬梯冒险安装,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石材公司在店面内乱拉电线导致漏电击伤彭先生,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先生在介绍彭先生时并未告知他的真实工作情况,在施工时看见彭先生私自爬梯也未制止,应与陈先生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石材公司则提出,公司与彭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仅与陈先生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石材公司的业务用电电线完好,不存在漏电情形及可能性。彭先生认为自己是在石材公司店面施工时受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受陈先生的雇请从事广告牌安装工作,劳动报酬由陈先生支付,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陈先生认为自己与彭先生只是共同务工的工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陈先生作为雇主,未加强对雇请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彭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石材公司作为受益方,对陈先生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并且施工现场也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彭先生在安装广告牌时摔伤,石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彭先生从事高空安装作业,应当知晓高空安装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自身也应注意安全,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他触电摔下,本身存在疏忽大意,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当事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由彭先生承担20%的过错责任、陈先生与石材公司分别承担60%和20%的过错责任。
  彭先生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4万多元,据此,该院判令石材公司和陈先生应按上述比例分别赔偿彭先生损失8434.25元和2.5万余元。
受雇建房受伤找谁赔成难题
  福清的朱先生打算在老家建造4层高的房屋,2013年6月25日,他与王先生签订建房合同书,将房屋土建配套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对方施工。当月28日,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建房转让合同书,将该工程转包给李先生。
  2013年9月,李先生以每天160元的工钱,雇佣曾先生在建房工地上做小工。2014年3月16日,曾先生用铁锤敲打吊机的钢筋绳索时,被飞溅的钢筋碎片击伤左侧胸部。经住院治疗5天后,他得以出院,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2014年7月,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曾先生找朱先生、李先生和王先生索赔,遭拒后于去年底将他们告上法庭。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对雇佣曾先生在建造房屋中从事小工工作无异议,依法确认双方间形成雇佣关系。李先生明知曾先生使用铁锤硬砸钢筋绳索拆解吊机违反操作流程却不制止,导致本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作为雇主,应对曾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王先生将承包的房屋建造工程转包给李先生,他作为第一承包人既不具备相应的房屋建造资质,又将房屋建设工程转包给同样无建造资质的李先生,且未加强对施工现场及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监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赔偿责任。
  朱先生将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王先生,并对王先生的转包事宜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曾先生对缺乏安全防护条件的施工现场未能提高警觉,并缺乏自身保护意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此,根据当事各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朱先生、王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应分别承担20%、20%、40%和20%的过错责任。即朱先生、王先生和李先生应分别赔偿曾先生损失2万多元、2万多元和4万多元,他们还应对上述曾先生所获得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还要连带赔偿曾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说法:
  雇员一般性过失不减轻雇主责任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解释说,我国已把雇员受害赔偿民事责任归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就此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雇员因过错造成自身或第三人受伤的情况,王律师认为,雇主应对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致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王律师特别指出,按照上述规定,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一般情况下,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过失。雇员因自身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工作时的精神状态好坏、工作环境差异、雇主怠于管理等因素,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难免出错。如果因雇员的一般性过失让雇员承担责任,则不利于雇员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用工活动的有序进行。因此,在雇佣这一特殊关系下,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王律师同时提醒劳动者,雇佣人员从事雇佣工作但未签订相应合同的现象并不鲜见,一旦受雇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就会导致举证困难。因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最好保存足以证明雇佣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服、工号牌、考勤记录、音像资料等,以备必要时进行维权。
关键词:福建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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