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宅维修资金可就近就地受理 缴存标准不变
维修资金可就近就地受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据了解,过去维修资金使用申请都是集中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由于量多、人手少,造成办理时限较长,不方便业主及时使用。为有效提高审核和使用效率,最大程度便民利民,结合“简政放权、扩权强区”的要求,《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权全面下放各区,今后使用维修资金可直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缴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或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我市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调整福州市五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将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缴存,具体规定为:2015年1月1日前进行产权初始登记的物业,按购房款的2%缴存维修资金;2015年1月1日后进行初始登记的物业,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
《办法》施行后,缴存标准仍按以上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企业做产权保留处理的产业也需缴存维修资金。《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包含开发企业产权保留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今后,未出售而由开发企业保留产权的产业,开发企业需在办理产权保留登记前缴清维修资金。
满足两条件
可划转业主大会自管
《办法》第九条、十条详细规定了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的条件、程序以及划转后的管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可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大会自管:
一是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维修资金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划转至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事项,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紧急使用制度、续缴方案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是能够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业主账户余额信息为基础,按房屋门户号设立分户账。
维修资金由主管部门代管还是由业主大会自管,决定权在全体业主,经业主表决同意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主管理后,该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及资金安全均由业主大会自行负责,主管部门将不再介入监管。
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不超过1/3业主反对即同意
《办法》第十二条对维修资金使用时如何分摊作了具体规定。维修资金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管理,使用时并不是统筹使用,而是遵循“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维修部位由哪些户业主共同使用,就由该部分业主按自己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未受益的业主账户资金则不会被动用。
《办法》也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做出了规定。明确电梯、消防、给排水、屋顶、外墙等出现损坏时,经当地社区居(村)委会或专业部门确认后,即可启动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发生紧急情形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维修,紧急使用程序免去了双三分之二签字同意的环节,将以往的“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使用维修资金变为“未超过三分之一业主反对即视为同意”,解决了制约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难这一“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