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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

摊主捡到钱包 向失主索要“奖金”

时间: 2015年11月03日 07:37:26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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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好的拾金不昧呢?”昨日上午,福州一网友不慎将钱包丢落在鼓楼区永安街的一处早点摊,回去拿回时,摊主却要100元钱。经过讨价还价,该网友付了50元后将钱包拿回。
  记者了解到,日前广州市审议通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拾金求报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传统道德?该话题昨日在网上引起热议。欲取回钱包 先要交50元
  该网友告诉记者,昨日早上6点半,他在永安街的一处早点摊买早餐,之后准备去福州火车站乘车。快到目的地时,他发现钱包不见了。他一路寻找,经过早点摊时,摊主大妈主动将他丢失的钱包拿了出来。
  该网友说,钱包里有400多元现金以及银行卡、身份证。摊主大妈要求他支付100元,才肯将钱包归还。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50元成交。大妈本可拾金不昧,最后却变成拾金求报,让该网友震惊。由于重要证件失而复得,该网友最后决定不再追究。
拾金能否求报 网友评论不一
  摊主拾金求报的行为是否可取?该话题昨日在网络上引起网友们的热议。
  有网友表示,“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反映一个人、一个单位和一个地方道德水平的一面镜子。也有网友坦言,单纯强调精神的高尚和纯洁,并不利于美德的传承和发扬。如果做好事得不到好报,做好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少。仅仅依靠道德感召力量去鼓励行善,恐怕是苍白无力的。针对“要钱就是不道德”的指责,有网友犀利地反问:“政府每年都重奖道德模范,难道那些去领奖的道德模范也不道德吗?”专家:拾金有奖 多方共赢
  “失主既没有悬赏,摊主也没有因保管钱包支出费用,摊主主张报酬于法无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林告诉记者,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忘物后,应当积极返还失主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因为拾得人没有合法的依据,致使失主受损而取得利益,在民事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失主。如拾得人占为己有拒不交出且数额较大,按《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侵占罪。
  不过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丁兆增表示,摊主的行为并无不妥,50元的要求属合理范畴,并未超过法律底限。他说,近日广州市正式审议通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并且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他认为,这种规定是一种通行规则,广州用明确的法规模式进行固化奖励,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普及和推广。
  丁兆增解释说,道德无法解决的问题,利用立法的方式解决,是符合人性和现实的,在特定情况下能达到失主、拾得人、集体、国家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周林也表示,若拾得人拒不返还,则运用法律惩罚;若拾得人主动返还,则拥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如此完善法律后,在道德层次和经济效益的驱使下,更多拾得人将会主动归还,遗失人将会因此减少损失,更有利于规范公民的行为,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他山之石
  多国法律肯定“拾金求报”
  ●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比例为5%或3%。
  ●瑞士《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拾得物交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适当的拾得报酬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9条规定,捡拾人有权要求领受拾得物的人付给数额为拾得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

□记者手记
  通过法律引导人们向善
  拾金不昧原本是一种传统美德,但在“拾金求报”的案例下遭遇现实尴尬。拾得者索取报酬的行为,似乎让好人好事“变味”。
  不过我们冷静下来看,法律应该正视人性的弱点,通过合理的机制引导人们向善。当我们提及传统美德时,应该看到它现实的一面,只有寻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才能让传统美德更好地发扬光大。正如同广州“拾金不昧者奖”的做法一样。
  中国人崇尚知恩图报。从道德层面上说,失主应当“回报”拾金不昧者,才能激发更多的人去行善。我们应该持开放、宽容、接纳的态度,让人们认识到保管他人遗失物不是徒劳无功的,才有利于拾金不昧变成一种自发的理性行为。但是感谢方式和感谢酬金的多少,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之下,强迫性的酬谢最终只会沦为一场道德绑架。
关键词:福建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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