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保障资格 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05:50:12 来源: 福州晚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9月30日印发了《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工作。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和马尾区可参照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放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细则》明确,对房源不足的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的租金。
《细则》规定,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通知明确的期限内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
根据《细则》,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以下情形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逾期未参加选房且未在通知明确期限内申请延后的;已申请延后,但第二次选房期内仍未参加选房的;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
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细则》规定,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结合租赁期限,定期对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开展复核。
《细则》规定,取消保障资格的,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根据地段等级,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0%至150%收取租金;承租家庭有其他住房或拒不缴纳租金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或缴纳租金。
特殊困难对象可申请调整房源
《细则》规定,除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需要调整配租标准以外,已配租的公租房一般不作调整。保障家庭自愿互换的,只要双方所承租的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相同,可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直接予以调整。
保障家庭中有属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70周岁孤老、精神障碍、因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以及永久性上下楼梯腿脚不便人员等特殊困难对象,需要调整配租房源的,可持残疾证、医疗诊断或有权机构的鉴定证明以及当地社区(村、居)、街(乡、镇)对其基本生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报调整。对此类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直接安排适宜的房源调整配租。
一个保障家庭只能调整一次同户型房源。
《细则》规定,违规使用公租房或拒不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保障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应口头或书面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取消其租金减免,按照市场租金或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等措施,直至走司法程序。
放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细则》明确,对房源不足的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的租金。
《细则》规定,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通知明确的期限内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
根据《细则》,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以下情形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逾期未参加选房且未在通知明确期限内申请延后的;已申请延后,但第二次选房期内仍未参加选房的;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
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细则》规定,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结合租赁期限,定期对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开展复核。
《细则》规定,取消保障资格的,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根据地段等级,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0%至150%收取租金;承租家庭有其他住房或拒不缴纳租金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或缴纳租金。
特殊困难对象可申请调整房源
《细则》规定,除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需要调整配租标准以外,已配租的公租房一般不作调整。保障家庭自愿互换的,只要双方所承租的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相同,可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直接予以调整。
保障家庭中有属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70周岁孤老、精神障碍、因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以及永久性上下楼梯腿脚不便人员等特殊困难对象,需要调整配租房源的,可持残疾证、医疗诊断或有权机构的鉴定证明以及当地社区(村、居)、街(乡、镇)对其基本生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报调整。对此类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直接安排适宜的房源调整配租。
一个保障家庭只能调整一次同户型房源。
《细则》规定,违规使用公租房或拒不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保障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应口头或书面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取消其租金减免,按照市场租金或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等措施,直至走司法程序。
关键词:福建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