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出炉
省政府办发出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8个配套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等,要求全省各级各地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机构编制】公益服务类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与事业单位类别相适应的管理和薪酬分配等制度;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收发、驾驶等事务性岗位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分类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在相关编制标准未完善或条件未成熟前,仍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可先在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进行备案制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对社会组织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事业单位中的一般事务性岗位(如维护、养护、清洁、绿化、保安、收发、打字、驾驶等)原则上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实行政府购买,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机构编制不得突破2012年基数
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以2012年底的统计数为基数,由省委、省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我省将收回事业单位的部分空编,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使用,确保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不增。
对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人员只出不进。军转干部、选调生使用的事业编制,实行专项管理,视人员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各地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列入福建省引进人才目录)所需编制予以保证。
【人事制度】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普遍推行竞聘上岗制度。
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在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明确备案编制管理办法后,逐步探索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目前暂实行在审批编制内设岗。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者与有关部门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必须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转任和调任人员,做好过渡工作。不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事业单位内分流解决,妥善安排相应岗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应当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转换工作。转制前已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及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按有关意见执行。
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可长期聘用
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关键岗位人员、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开展事业单位职员制试点工作。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要成为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重要方式。
未聘人员安置内部消化为主
我省将逐步建立社会化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促进不同类型单位、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研究制定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实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在推行聘用制度过程中,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未被聘用的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属未聘人员。未聘人员安置应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渠道安置的原则,不能简单推向社会,逐步探索扩大社会安置的渠道和办法。
我省将建设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全省统一的人事管理平台,逐步做到全面信息化管理。
【收入分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控制线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各地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对高于控制线的,可适当征收调节金。
县级以上政府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承担行政职能的】有望转为行政机构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承担;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综合设置机构;需要转为行政机构的,根据精简的要求,在现有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设置。
职责任务不足的或被撤销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指其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我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调整:属于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予以转移或取消;属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应简政放权,不再干预;属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属于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属于需要保留的行政职能,应划归行政机关承担或将现有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其中,对于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机构限额内调整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以上两类事业单位调整后,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在编人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和接收机关的行政编制空缺情况予以考试转任,其余在编人员原则上在相关事业单位统筹安排,超出核定编制安置的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到位。
暂时难转的可享过渡期
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因受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限制暂时难以转为行政机构的,可给予过渡期。
《意见》指出,规范和调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两个不突破”:不突破各级政府机构限额,不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改革中涉及行政编制调整的,应由各地通过深化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编逐步予以解决;涉及机构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转制为企业的】转制过渡期一般5年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提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转制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企改制前已退休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企改制后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企改制后的在职人员,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财政政策等】转企后财政不供给经费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提出,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原已审批为“参公”的单位,其财政拨款方式及水平保持不变。
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此外还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