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今年保险拒赔案大增 不公平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给车子投保后发生意外,理赔时并非高枕无忧。今年初以来,我市因为保险拒赔引发的案件同比大幅增加。常见的拒赔理由有:驾驶员酒驾、醉驾、毒驾、过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车子未年检等。保险公司上述拒赔理由站得住脚吗?是不是只要保险合同有约定,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呢?
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未年检货车出事故
保险仍要赔
2010年8月4日,沃尔公司就其所有的货车,向福清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同年9月11日中午,沃尔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吴先生驾驶所投保的轻型货车行经324国道一交叉路口时,与何先生驾驶的后面载有张先生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均有损坏,何先生和张先生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先生无责任。
之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何先生各项损失8万多元,扣除沃尔公司已经垫付的6万元,还应赔偿何先生2万多元余款。沃尔公司已经垫付的钱款可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去年,沃尔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沃尔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逾期年审既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
沃尔公司辩称: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并不当然影响行驶证效力。涉案标的虽然只有4万多元,但事故发生至今历经4年,先后4次诉讼,保险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诉权,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沃尔公司所雇佣的驾驶员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属诉争第三者保险条款所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显示,沃尔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印章,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但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并不必然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以未检测作为免责事由,已明显超出保险人控制经营风险的合理需要,不符合公平原则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这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此,应当从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是否明显增加风险发生概率为衡量标准,对该免责条款的适用加以合理的限缩。如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人可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反之,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肇事货车经检测车辆技术状况正常,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保险公司应向沃尔公司支付理赔金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