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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3年10月10日 10:21:37     来源: 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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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及有关企业:

为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193 号)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2日 

 

 

 

附件

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193号)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等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五城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五城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家庭服务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家庭服务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家庭服务行业建设、规范市场行为,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对接等方面的奖励与补助。具体包括:

(一)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家庭服务企业连锁经营门店建设奖励;

(三)家庭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

(四)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

(五)家庭服务业行业建设与管理支出;

(六)家庭服务企业品牌建设奖励;

(七)家庭服务劳务对接会补助;

(八)其他扶持家庭服务业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奖励补助标准

第七条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为鼓励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对家庭服务企业为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按实际缴交人数,给予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年限3年。对本条第二款视同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员工制家庭服务员,企业为其补充缴交上述“五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依法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庭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庭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庭服务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八条 家庭服务企业连锁经营门店建设奖励

(一)为鼓励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家庭服务社会资源,开设连锁经营网点。对已拥有5家以上直营连锁门店的家庭服务企业,每新增设1个连锁经营门店,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连锁门店建设规范:

1.有统一的形象标识,统一的装修风格,统一的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划分为办公区和客户接待区。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办公、通信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3.基本服务设施设备齐全;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

4.连锁门店的从业人员必须是固定员工。

5.企业承诺连锁门店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 家庭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

(一)家庭服务员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为进一步提升家庭服务员专业技能,在实施家庭服务员岗前基本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每年市商贸服务业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家庭服务员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家庭服务经营企业,按任务数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家庭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鼓励家庭服务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对当年度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属企业适当的考核鉴定费补助,最高不超过鉴定收费标准的80%。

第十条 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

支持社会力量、团体、企业牵头创办家庭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家庭服务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信息平台应具备家庭服务诚信监督、诉求投诉、信息咨询、供需对接等功能。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企业品牌建设奖励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对获评“全国百强千户”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百强企业4万元和千户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业行业建设与管理支出和其他扶持家庭服务业的相关支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拨。

第四章 资金的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根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规模,市商贸服务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商贸服务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商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

(一)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奖励补助项目和额度报市政府审定。

(二)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在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商贸服务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核查。

第十五条  资金审批拨付

项目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贸服务业局下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商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进行总结,并向市商贸服务业局书面报告。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要适时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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