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超过24% 法院不予保护
前7个月民间借贷纠纷案猛增47%,省高院发布八大风险提示
我省民间借贷案的收案数与标的额正逐年上升,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月起正式实施。为此,福建省高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并就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风险提示。
■首席记者 陈鸿星
民间借贷案成民商事第一大案
省高院副院长夏先鹏在会上介绍说:近年来,受民间资金较为充裕,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大,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机构数量增多以及P2P网贷中介服务兴起等诸多因素影响,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大幅攀升,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2015年前7个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870件,同比上升47.32%,结案标的总额219.29亿元,同比上升46.62%。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利息呈现高利倾向。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为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限制,有的出借人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出借人采用预扣利息的方式,直接将利息在出借本金时予以扣除;有的出借人定期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出具新的借条。
另外,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样化。从受理案件情况看,除了传统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之外,我省还出现“职业放贷人”群体。一些典当行、担保公司扮演了“职业放贷人”角色。有的借款合同格式、内容完整,虽然以自然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实为担保公司甚至有的系“地下钱庄”等在背后操作、谋利,呈现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注意八大风险本金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为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实施的新司法解释,夏副院长提醒市民在借贷活动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二、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否则贷款行为无效。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借款合同与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出借人对这两项事实都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凭证。借款人对借款已经归还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应当注意保存还款的相关凭证,最好每笔还款后都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借贷双方如果有长期款项往来,建议转账归还每笔借款本息或要求出借人出具的收据载明是归还哪笔款项、哪个时间段的利息。
四、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则只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五、注意是否存在有效担保,尽量采用法定担保方式。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明确表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无须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他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明确其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只有明确表示为借款人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的,才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出借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核实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是否有提供担保。
六、依法从事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应当关注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对借款人可能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拒绝提供借款。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会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不仅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七、杜绝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非法目的,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证据、虚拟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外,还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出借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保护其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